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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巍教授:文化產業保險的特點、發展狀況及對策建議

———— 發佈時間:2020-07-05   編輯:  閱讀次數:119 ————

金巍

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長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國文化金融50人論壇秘書長

香港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文化產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針對文化產業的風險而推出的保險產品。近年來,文化產業被公認為是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的產業,而保險的風險轉移功能與文化產業潛在的風險性具有天然的對沖關係。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需加快推動保險成為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金融力量。本文分析了文化產業保險的特點與現狀,並針對未來的發展方向提供了具體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在服務文化產業過程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總和,可稱為文化產業保險,簡稱為文化保險[1]。文化產業保險是從應用領域界定的新概念,是保險功能在文化產業中的具體實現,是文化金融的重要領域。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需要政產學研各界持續探索,共同推動保險成為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那麼,文化產業保險有哪些特點?有哪些不足?在發展中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關注?

 



1.認識文化產業保險的特點

 

在很多從業者看來,所謂文化保險原本是個“偽命題”,認為文化保險只是傳統險種在文化領域之中的一般運用,與其他保險服務並無太大差異;即便有些險種是文化領域專屬的,但因為應用寥寥,所以無法構成一個單獨的服務類型。這種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反映出了文化產業保險發展初期的困境,不過這種情況從2010年開始得到改變。學界研究有所積累,“文化保險”、“文化產業保險”和“文化產業保險市場”等作為專有概念頻繁出現在一些政府政策檔中,如2010年中宣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髮〔2010〕94號)和2010年中國保監會與文化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109]號)中均有提及。在2014年8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中,提出要“積極發展文化產業保險、物流保險,探索演藝、會展責任險等新興保險業務,促進第三產業發展”,這一提法進一步明確了“文化產業保險”已經成為一種專門的、獨立的保險業務領域。


更重要的是,文化保險在實踐中已經體現了其作為特殊一類保險服務的特性,我們可以從保險服務對象來分析,以對文化產業保險的主要特點有所認識。


第一,文化保險是服務於文化生產全過程。文化保險不是簡單的幾種險種的組合,它反映了保險和一種特定社會生產活動的關係。文化產業保險的對象的不僅文化產品本身,而且還覆蓋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涉及到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信用保險等幾大類的險種。所以,文化保險也可以分為文化產業財產保險、文化產業人身保險、文化產業責任保險、文化產業信用保險等類型。典型的險種是電影保險中的完片保險。


第二,文化生產具有很強的場景化特徵,這是文化保險的重點。有些文化產品生產過程發生在一個封閉空間,而有些文化生產的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是同步的,只有在一個消費者參與的“場景”之中,文化生產活動才能得以完成,比如話劇演出、在影劇院、露天廣場、體育場等空間進行的文藝演出、電影放映等活動,這些場景化的生產活動,都是文化保險的重點。這個方面的典型的險種是電影院、展覽、演藝活動等的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文化保險因行業差異而差異性較大,共性也很明顯。文化產業分類複雜,行業特點不一,文化保險在藝術品、電影、演藝演出、動漫遊戲等行業的保險產品差異性較大。但文化資產是文化產業的共性,所以圍繞文化資產形成的保險服務是文化保險的共性,或者說,圍繞版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源等形成的保險產品具有鮮明的文化保險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產業保險的主要特徵之一。


可以認為,單從對象的特徵看,文化保險是一種專業化程度要求較高的獨特的保險業務領域。作為一個類型,文化產業保險需要開發特殊的產品,實施特殊的運營管理流程,具備風險管理能力,需要具有保險和文化產業多重知識結構的專業人才配備。

 



2.政策推動下的創新和發展狀況

 

在實踐中,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特殊保險險種早已出現,如藝術品保險險種。在2009年之前,我國文化保險最典型的領域是藝術品保險領域,2004年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賠付案”是文化保險的典型案例之一。此後,我國在整體文化產業中推動文化保險服務,尤其在影視、動漫、演藝、會展、文化旅遊等領域應用有所進展,使文化保險的內容更加豐富。


文化保險的進步,既來自市場需求和機構創新的內在因素,也得益於自上而下的文化金融專門政策的推動。《關於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109]號)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文化保險產品、文化保險服務、保險融資功能、文化保險配套機制等五個方面。文化保險一直都是地方出臺的文化金融相關政策的重要內容,如2012年北京發佈的《關於金融促進首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意見》提出構建包含“文化保險”的“‘九文’文化金融服務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創新完善文化創意產業保險產品、完善創新文化創意企業保險服務模式、充分發揮文化創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作用等。2014年上海發佈的《上海市關於深入推進文化與金融合作的實施意見》中提出,“支持履約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保險產品發展,支持開展藝術品、會展、演藝、影視、動漫遊戲等文化產業保險。


綜合我國各級政府部門的文化產業保險政策檔相關內容,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勵:鼓勵文化產業保險產品創新、文化產業保險服務創新和文化保險組織創新,鼓勵文化保險仲介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服務,建立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機制,鼓勵發揮保險在支持文化產業發展上的融資功能等。


經過多年探索,我國文化產業保險呈現了很多亮點,出現了一些令人興奮的實踐和有益的探索。一些保險公司正在與政府、銀行、基金、融資擔保等機構建立文化保險業務協作平臺機制。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提供專門的文化保險線上服務,如中國人保的E-CULTURE電子商務投保諮詢服務平臺等。


文化保險產品創新方面是創新發展中的亮點。《關於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109]號)確定了中國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等三個試點公司以及11個試點險種,險種包括:演藝活動財產保險,演藝活動公眾責任保險,演藝活動取消保險,演藝人員意外和健康保險,展覽會綜合責任保險,藝術品綜合保險,動漫遊戲企業關鍵人員意外和健康保險,動漫遊戲企業關鍵人員無法從業保險,文化企業信用保證保險,文化企業知識產權侵權保險,文化活動公共安全綜合保險等。保險機構進行了文化產業保險產品創新,形成了一批文化產業專屬險種(如表)。



由於互聯網技術的興起,互聯網保險業務成為保險業的新模式。大多數保險公司都開展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而一些專門的互聯網保險公司也出現了,如眾安線上、泰康線上、安心財產保險、易安財產保險等。其中一些機構已經推出了文化產業相關保險服務,如泰康線上推出“臻品有約”藝術品保險服務,對私人藝術收藏品進行風險保障,服務範圍覆蓋藝術品的拍賣、包裝、運輸物流、倉儲保管、進出口貿易、展覽、企業及個人收藏等全產業鏈條。


雖然文化保險發展有較大進步,但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在:一是專屬的文化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市場規模很小,每年的保費收入較少,即便是在我國保險公司服務文化企業的全部市場規模中的比例也很低。

二是文化保險機構專營化程度不高,不僅沒有專門的文化產業保險機構設立,即便是在現有各大保險公司中專門的文化產業保險部門也寥寥無幾。三是文化保險市場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保險服務於文化產業的融合度不高,文化保險險種或專屬產品的覆蓋面和市場滲透率

過低,未能充分發揮分散文化產業風險的作用。

導致文化產業保險發展不成熟的原因有供給側的原因,也有需求側的原因。供給側方面,主要是制度供給和創新不足,費率較高、機構推廣力度不夠;需求側方面,主要是投保意識不足,或者投保能力不足。

 



3.發展文化產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與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比較起來,目前我國保險機構參與文化產業的程度相對較低。一個判斷是,當文化產業增加值達到或接近國內生產總值的5%時,金融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的短板就可能充分暴露出來,所以需要認識到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勢下,以下幾個方面是可供參考的對策。


第一,創新和推廣文化保險產品,增強機構服務能力。


當前已經設計的一些專屬險種的市場滲透率較低,很多產品多年來只有有一兩個案例,顯然這其中有很多問題需要反思。一方面,保險機構需要傾斜更多資源在文化產業、文化企業和文化產品特徵研究上,要更多投入在文化產業風險研究上。另一方面,政府部門需要在文化保險險種上加大參與力度。如在我國每年各地舉辦上萬項大型活動,但是公共責任保險是自願保險,只有10%的活動會選擇投保,建議探索在這些關係到公共利益的事項,借鑒國際經驗[2]嘗試推行文化領域的強制險。


機構的文化保險服務能力可以從流程管理改進、提供“一站式”服務等方面進行提升,這其中增值服務可能是文化企業最為需要的。文化企業往往缺少相關經驗,當遇到與保險相關的擔保、評估等問題時,往往因為在經驗的缺陷而無法放棄文化保險。在藝術品保險領域,增值服務還表現在藝術品的防損、維護、保管等方面,這點可以學習國際上專業藝術品保險公司的經驗,除了收取保費、進行賠付等常規活動外還可以做的更多。


第二,利用金融科技,增強文化產業風險管理能力


金融機構要對風險進行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對風險主體進行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等一系列過程。文化保險所面臨的風險有很大的特殊性,國際上一些保險機構在利用傳統手段管理風險方面積累了上百年的經驗,如安盛藝術品保險在藝術品保險中的風險管理值得借鑒,除了常規的手段,他們還會根據不同的承保對象提供差異化的風險管理方案。


當前的一個新的趨勢是,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等科技在保險業的運用(被稱為“保險科技”),使很多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上取得關鍵能力。金融科技的運用,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管理的成本、提高反欺詐能力、甄別高風險用戶、提升管控效率,這是文化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的重要創新路徑。


第三,發揮保險業融資功能,引導更多資金投入文化產業。


為了保險資金的增值,保險機構需要將積累的保險資金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形式主要是通過保險基金投資這種方式。保險資金是金融系統資本供給的重要管道,是產業融資重要的來源之一,這就是保險業在資金融通的重要作用。在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改革背景下,應持續推動保險資金流入文化產業。


保險資金可以進行債權類投資,也可以進行股權類投資。2018年《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即“資管新規”)以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進入調整期。2020年3月發佈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保險資管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組合類產品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如何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文化產業一直是文化金融的重要課題,實際上政府很早已經對保險的融資功能予以了關注,在2010年發佈的《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中就已經要求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鼓勵保險公司投資文化企業的債權和股權。應更多鼓勵保險資金投資文化產業或文化企業債券,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權,引導保險資金投向投資藝術品、版權等文化資產。


第四,推動文化保險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主要是發展專營化文化保險機構。


文化產業保險具有的特殊性要求,僅僅依靠傳統保險產品服務於文化產業是不夠的,我們需要足夠數量的一般性保險機構服務文化產業,更需要專業化的機構。前文已述,文化保險是複雜的、專業性要求較高的獨特的保險領域,需要專業機構、專業人員來支撐。當前,除了部分試點保險公司,大多數保險公司對文化產品保險創新興趣不足。人才方面,不僅要懂保險、懂金融,還要瞭解文化產業,尤其要精於藝術品、電影、無形資產等方面的知識。目前我國文化產業保險市場較小,甚至還無法支撐獨立的文化保險業務部門,部門兼營的模式比較普遍,服務的專業化程度較低。


在產品創新乏力、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等諸多問題的背後,關鍵在於沒有專門從事文化保險的專營機構。值得探索的途徑之一就是基於金融許可證制度的機構專營化,包括經營機構專營化和仲介機構專營化。除了支持現有保險仲介機構經營文化產業保險產品外,保險監管部門很早就在《關於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109]號)中提出過“支持設立專門為文化企業服務的保險仲介機構”。從國外實踐看,專業的經營機構(主要是藝術品保險公司)都已經很成熟了,我國也有一些地方一直推動成立文化保險公司,在這個方面應該是有所成效。


第五,培育更多的專業化第三方機構,形成良好的文化保險生態


文化保險專營化經營機構和仲介機構不是文化保險生態的全部,專業化的價值評估、鑒定服務、律師等第三方機構是文化保險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保險產業的生態本身就存在較大缺陷,文化保險生態更是千瘡百孔。以藝術品保險領域為例,藝術品保險領域的藝術品價值評估是保險價值鏈的核心,也是藝術品保險的基礎,必須由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藝術品、文物等進行評估和認證。如果缺少獨立的、具備公信力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保險機構承保及理賠時都無法確定藝術品保險標的真偽及價值,但由於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有公信力的評估專家往往集中於國有事業單位,這些機構為保險公司提供鑒定評估服務還存在一些體制性障礙。所以,未來在國有事業單位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同時,還要大力培育新一代的市場化的專家隊伍。

 

 

[1]廣義上,文化保險還包括服務於文化事業部分的保險服務。本文的文化保險是指文化產業保險。

[2]在發達國家,涉及公眾利益的文化產業發展往往通過法律上的規定要求“強制性”投保,從而使得投保某些險種成為一種法律義務。例如,根據英國1969年法案,影視文化公司必須投保不低於1000萬英鎊的雇主責任險;美國法律要求,利用機場和市政設施進行影視拍攝,需安排500萬-1000萬美元的責任保險;瑞典頒佈“展覽國家保證法令”,政府對參展文物價值不低於2萬克朗或巡迴展覽文物價值不低於20萬克朗的非營利性展覽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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