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新聞中心

金巍教授:如何以產業金融視角認識和發展文化金融

———— 發佈時間:2020-06-13   編輯:  閱讀次數:137 ————

來源:《當代金融家》雜誌2019年第10期。

作者金巍,現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長香港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如何以產業金融視角認識和發展文化金融?

金 巍

 

文化金融是以服務文化生產為“天職”的一種金融服務和資本市場體系,那麼應如何切實服務文化生產呢?筆者曾在2015年出版的《中國文化金融合作與創新》一書中提出“以產業金融作為發展文化金融合作與創新的新視角”,認為比較起一般性的“金融支持文化”,文化產業金融是更高級的形態。這就是我們這裏要說的文化金融的產業金融論

可資借鑒的產業金融實踐

產業金融(industrialfinance)是在金融實踐中一步步發展起來,其發展路徑主要有這樣幾種形式;一是金融資本服務於產業發展的路徑,這是以現有金融體系為基礎經過一定程度的創新服務於特定產業的模式;二是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互滲透和融合的路徑,這種路徑會形成一些新的金融機制;三是產業資本金融化,一些產業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成為金融資本。目前看,第一種路徑仍然是較為穩定的路徑。

有學者在較早時期就研究認為產業金融是“依託並促進特定產業發展的金融活動總稱”。當一個新興的產業具備了一定的規模之後,其對金融的需求會表現出行業性特徵。一旦形成規模性需求,對金融來說就孕育了巨大的市場機會,產業金融的形成就有了基礎。但產業金融也不完全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產業金融同時也是金融與產業發展、產業經濟和產業政策的一種關係體現。這種關係在後工業化經濟發展階段和後發國家產業經濟發展環境下體現的最為明顯。

產業金融在我國興起也是近二十年的事,“產融結合”的浪潮為產業金融提供了豐富的素材;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產業金融在我國得到更多的關注,反映了金融與實體經濟關係的一種演進。科技金融、交通金融、汽車金融、房地產金融、能源金融等產業金融形態已經都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範本。其中科技金融應最值得文化金融實踐者和研究者關注。

科技金融可溯源至在技術創新經濟學中技術與金融資本的關係研究。經濟學家熊彼特早在1939年的《商業週期》一書中就論述了技術創新如何需要依賴金融資本,而《技術革命與金融資本》的作者卡羅塔・佩雷絲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更深入地研究了金融在“技術-經濟範式的轉變”中如何發揮作用。作為產業金融形態,科技金融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經濟蓬勃發展中形成的,是金融服務於科技產業發展形成的金融服務和資本市場體系。在所有發展較早的產業金融形態中,科技金融與文化金融有極強的相近性和可比性,對文化金融具有更大的借鑒作用。

首先,我們可以觀察到,科技金融與文化金融兩者之間最主要的相近之處就是知識產權的特殊作用,科技金融關注的核心資產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而文化金融關注的核心資產是版權等知識產權,這種資產特徵決定了不同於其他產業金融的風險和收益特徵。

其次,科技企業和文化企業在創業和經營中都更加靈活,不確定性也多,科技人才和文化人才主導的企業,與金融界之間都更容易形成資訊不對稱現象。

第三,科技產業和文化產業一樣都有較大比例的中小微企業,遇到的融資難題也大體相同。我國的科技金融雖然還有很多難題需要解決,但畢竟比文化金融發展的早,涉及面廣,積累了更多的經驗,所以其金融服務體系構建可以作為一面標杆,為文化金融實踐提供良好的參考。

因何必須以文化產業為基礎

文化產業不是文化發展的唯一組成部分,但為什麼必須以文化產業為基礎發展文化金融?簡單說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產業化體現了經濟屬性,是金融能夠參與文化生產的邏輯基礎。

從宏觀上,金融與財政、稅收等一樣可以表現為一種經濟調控工具,但在微觀上,金融表現為一種市場和產業。所以,文化生產必須具有經濟屬性,這是金融參與文化生產的邏輯基礎。雖然基於傳統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兩分法,我們對服務於兩個部分的金融都可以認為是文化金融的形態,但金融介入公共文化服務畢竟不是金融服務的主體,所以我們必須聚焦在文化產業部分。文化產業已經成為文化生產的主體部分,同時也是現代文化經濟的主體部分。我們可以將基於文化產業這部分文化生產的文化金融稱為狹義的文化金融,也就是“文化產業金融”。

第二,從產業金融視角發展文化金融是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構建的必然要求。

從2009年開始,我國政府出臺一系列政策推動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的重要戰略任務,提出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源相結合的要求。我國的文化產業發展是以文化市場體系構建為基礎的,也就是需要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讓市場發揮其決定性作用。即便是我們強調文化產業的文化屬性,強調文化產業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但不能否定必須以市場機制來構建文化生產體系。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下,金融服務文化生產,只能以商業金融、產業金融的方式為主來發展,而不是政策性金融或其他形式。

第三,文化產業已經為產業金融模式提供了堅實的產業基礎,同時也需要更專業化的金融服務。

數據表明,我國的文化產業的規模已經為文化金融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尚需更多的“舞者”。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5-2018年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8.9%,2018年我國文化產業實現增加值38737億元,占GDP比重已經達到4.30%。在這個發展過程中,金融對文化產業規模的擴大了較大的支持,但是這個支持力度仍然是偏低的。根據相關機構的數據推算,總體上,我們在用不足於1%的金融資源支撐著一個4.3%的產業規模。而且,以往的文化金融還基本停留在“金融支持文化”的初級水準上,還未實現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源的有效結合。簡單的“支持”模式難以持久,機械地強調“融合發展”似乎也無法滿足各方利益,所以必須推動以產業金融模式進一步服務文化產業。 

如何推動形成基於文化產業的產業金融服務體系

從產業金融角度上,文化金融就是要形成有特色的工具、市場、基礎設施體系以及相應的產業金融生態,以此來滿足文化產業的複雜的特殊的金融需求,形成有特色的產業金融服務體系。

第一,需要切實認識金融和文化產業之間的關係,把握文化產業金融應用的重點領域和應用場景。

文化金融是一個交叉性領域,需要在金融的共性和文化產業的特性之間尋找平衡點。在產業金融視角下,一方面需要從金融角度分解工具、機構和不同的市場,分解不同的金融功能。另一方面要從文化產業角度上要分析不同的產業分業特性和需求。在金融和文化產業縱橫兩軸形成的框架中,我們所面對的文化金融是這樣一種關係:金融工具、機構和市場等金融體系要素,和文化產業分業形成了很多節點,這些節點就是文化金融的基本內容。其中任何一個節點,都可能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文化金融應用領域,例如電影產業保險、藝術品質押貸款、演藝產業資產證券化、傳媒產業股權投資等,如果再進一步分析分解,可形成很多較為典型的應用場景。

第二,需要切實結合文化企業的資產、經營、消費等各方面的特點設計產品和服務方案。

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新經濟時代對金融的需求,也不能滿足現代文化經濟的發展需要。推動文化產業金融發展,需要結合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的特點。其一是資產特點。資產是金融關注的核心問題,而無形資產與文化資產問題、文化資源及其價值體系問題體現了文化產業最重要的特點。無形資產和文化資產的交集主要是版權,在實踐中,版權質押融資、版權證券化、版權融資租賃、版權信託、版權保險、版權交易、版權資產運營等都是需要眾多推動的文化產業金融領域。其二是文化企業的經營特點,包括文化企業盈利模式、經營管理、治理結構、財務等方面,這些特徵直接決定如何設計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案。其三是結合文化消費的產業金融服務。有別於純粹的物質消費,文化消費有自身的特點,例如受心理因素和社會環境影響更大,所以需要結合這些評估風險。同時,產業金融不意味著只服務於企業,還包括文化消費者,可以開發文化消費金融產品。

第三,需要結合文化產業鏈的整體和局部的各類需求,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

文化產業金融服務文化產業,應能夠支持文化產業創新,提高產業鏈運轉效率,提高文化生產品質。在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傳播和消費過程中,文化企業有很多金融服務需求,這種需求可能不是資金融通、信用管理、風險轉移、價格信號、資產增值這些基本功能需要的簡單疊加。所以文化產業金融服務提供者應對產業鏈上各參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和各自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分析。供應鏈金融也是一個提高產業金融服務品質的視角,產業金融應以核心企業為紐帶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綜合性服務還體現在工具和服務方式的多樣性上。以工具、機構、市場這三個金融體系基礎要素為參照來劃分,我們可以將文化金融可分為債權類文化金融、股權類文化金融、風險管理類文化金融三大類。產業金融提供者應能夠整合這些工具,同時能夠整合信貸、債券、股權投資、保險、會計、信用評估、資產評估等多個不同類型的機構提供綜合性服務。

第四,需要在統一的金融基礎設施基礎上形成一些自身獨有的產業金融基礎設施。

相對成熟的產業金融服務需應在總的金融體系下具有特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現有的金融體系是在工業化時代形成的,金融基礎設施也是如此。現在看傳統的金融基礎設施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經濟發展的需要了,就像傳統體系很難創造出“支付寶”給新商業經濟一樣。在文化經濟發展的今天,相對應的,與文化金融相關的一些有特色的基礎設施需要通過創新構建出來,如文化產業信用管理體系、文化資產評估和無形資產評估、文化數據和數字資產交易系統(市場或機制)。一些如文化產權交易所等這些具有基礎設施意義的設計,應在金融科技革命趨勢下實現重生。另外,文化產業金融服務需要相應的產業政策配套,也需要行業規則體系支撐,這一點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出臺後將有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