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時間:2020-06-10 編輯: 閱讀次數:75 ————
金巍
作為一個特殊經濟現象,我國的文化金融是隨著文化產業的興起而興起的,將文化金融作為一種獨特的研究範疇是中國的一種創造。這種創造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基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堅實基礎,是基於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就文化金融發展提供的政策設計和制度環境,是基於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參與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建設的豐富實踐。
在新的時期(2016〜2020年),我國文化金融作為文化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既要推動創新,努力補足短板,又要適應新時代經濟發展和文化發展的要求,需要穩中求進,小步快跑,其發展態勢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徵。這些特徵歸納起來主要是五個“並重”:頂層設計與基層執行績效並重;規範發展與創新發展並重;規模增長與高質量發展並重;內容產業與融合性產業並重;文化產品生產(供給)與文化消費並重。
制度供給:頂層設計與基層執行績效並重
我國文化金融的興起和發展與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歷程和文化經濟政策密切相關。雖然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可以追溯到改革開放初期,但作為嚴格意義上的產業經濟形態大體上起於2003年啟動的文化體制改革。如果將文化金融發展歷程劃分為興起(基本形成框架和雛形)、發展(穩定增長並完善機制體制)和繁榮(較大的市場規模和完備的生態)三大階段,從2003年至今,通過文化金融的初步探索和政策專門化,我國文化金融發展已經基本完成了文化金融發展第一個大的階段,即文化金融的興起階段。
2003年至2009年是文化金融初步探索的階段。在中央政府發佈的相關政策檔中,文化金融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如何爭取金融(尤其是銀行信貸)對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在範圍上逐漸包含了銀行信貸、保險、產業基金、資本市場等多方面內容。2009年至2014年是文化金融開始專門化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特徵是財政金融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制定相關政策,所以金融專業化程度較高,涉及的範圍也越來越廣,基本涵蓋了現代金融服務的領域。自2009年5月商務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國進出口銀行聯合出臺《關於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導意見》(商服貿發〔2009〕191號)起,政府部門開始有多部文化金融類專門政策出臺,包括《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髮〔2010〕94號),《關於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文產發〔2014〕14號)等。由於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動,地方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也推出了很多專門性文化金融政策,進一步促進了文化金融實踐。2014年《關於深入推進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見》出臺後,北京、江蘇、浙江、上海、安徽、江西等很多省份都出臺了相應的實施意見。
應該說,中央政府在政策層面出臺的專門檔或相關檔,已經基本奠定了我國文化金融政策的框架和總的基調。在新的時期,需要在頂層設計中延續和強化文化金融政策基調、地方政府在文化金融政策方面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程度更高。2014年以來,國家級相關檔都繼續維持了文化金融發展的政策基調。如2017年5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在“完善和落實文化經濟政策”中明確要求“發展文化金融”並提出了具體的內容。主要內容是: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文化金融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直接融資,支持上市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規範引導面向文化領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完善文化金融仲介服務體系,促進文化金融對接;探索開展無形資產抵押、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中將“文化金融創新工程”作為“文化產業四大計劃兩大工程”之一,同時要求發揮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的協同效應,為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也有相應的舉措,推動了文化金融政策的精細化,推動了文化金融實踐。如2018年2月5日北京銀監局、北京市文資辦公布了《關於促進首都文化金融發展的意見》,其主要內容涉及八個方面:政策、組織服務體系、文化產業新業態、資金投入方向、服務產品創新、業務流程和管理模式、金融服務平臺、文化金融生態圈等。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文化產業領域的供給側問題主要是制度供給,其次才是產品供給。當前,我國文化金融還缺乏法律法規層面的設計,而基層在執行既定政策中還缺乏協同和效率,大多數地方還無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案。實際上,在全國大多數地區,中央政府很多既定的政策還未得到有效執行,如文化金融機構專營化、組織創新、文化金融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只有少數省份和金融機構取得了進展。新時期,政策層面上的成果急需“中間開花、兩側結果”。
監管環境:規範發展與創新發展並重
自2009年以來,文化金融創新的領域主要是傳統金融機構的文化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機構創新;資本市場文化資源資本化(如明星證券化);新興文化產品交易模式創新(如文交所);互聯網文化金融創新(如文化眾籌)等。2015年以來,我國金融業出現的很多亂象引起監管層關注,文化產業投資領域的一些高風險領域也成為整體金融體系的“重災區”。如2016年以來,與文化產業相關的並購、跨界定增等一直受到監管層的高度關注,以萬家文化為典型的過度投機行為屢被調查。而隨著各類交易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開展,大多數文交所尤其是開展郵幣卡電子盤業務的文交所均在重點清查之列。
2016年開始,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出臺一系列政策。2017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隨後國務院金融穩定工作委員會成立,我國金融改革進入攻堅克難階段。從2017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金融改革主要涉及了三大主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如何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已經成為新的重大課題。在新的金融政策及監管環境下,文化金融領域也存在防風險、去泡沫的任務,要防範文化金融領域的風險,防止非理性投資和過度投機行為,推動資本回歸文化實體經濟。
強監管並不意味著停止創新的腳步,文化金融領域仍需要繼續推動創新。文化金融是一種服務於文化生產的金融形態,需要服務於文化產業的實體經濟領域,而不是虛擬經濟領域。所以,文化金融創新也需要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和規範發展。新時期的文化金融創新,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推動結合文化資源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推動組織創新,推動文化金融機構專營化;推動四板資本市場服務於文化產業,推動股權眾籌服務於文化產業,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互聯網技術和金融科技在文化金融領域的應用;促進文化金融與城市建設結合發展,推動文化金融中心城市建設。
發展目標:規模增長與高質量發展並重
我國的文化產業投融資規模逐年擴大,尤其是社會資本已經成為文化金融市場的主體,在資本市場上對文化產業的關注呈現了似乎“過熱”的形態。但是,從橫向比較看,目前各類金融機構在文化產業的投入水準仍然較低,與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地位非常不匹配。由於文化金融市場統計還不完善,其市場規模還無從準確得出,但從以下一些相關數據的粗略比較上看,文化金融依舊面臨著實現規模增長的目標需要。
2017年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174.64萬億元,同比增長12%。2017年末,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餘額120.1萬億元,而文化類相應數據推算約3500億元(2015年我國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人民幣中長期貸款餘額為2458億元)。2016年我國債券市場規模10.7萬億元,其中企業債5925.70億元,企業債中城投債5285億,產業債640.70億,而文化類約500億元。2016年我國保險行業共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3.1萬億元,以文化保險險種為基礎的保險收入沒有統計,推算應不超過20億元。總體上大多數金融市場中文化金融所占比例都非常低,有些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只有股票市場相對均衡,截至2017年11月3日,滬深總市值合計為57.5億人民幣〔中國股市市值與GDP(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約70%〕,其中文化類企業市值約占3%。
但規模增長過快又會帶來不規範、不健康、急功近利等問題,所以既要保持規模增長,又要保證高質量發展,是這個階段的重要特徵之一。在保障高質量發展的因素中,發展和建設文化金融基礎設施是必然的一個選擇。推動文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法律法規、會計審計、風險管理、企業征信、無形資產評估、行業規則等方面下大力度,一方面由政府和行業組織建設,同時也要積極激發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另一方面,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文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在新時期將獲得新的突破。
產業重心:內容產業與融合性產業並重
從產業形態上看,文化金融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服務業。文化金融在服務對象上可以分為內容產業、文化產業和文化建設(含文化事業)三個層次,但基本層次是文化產業,核心層次是內容產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學藝術、演藝、遊戲動漫等)。
文化金融之所以與其他產業金融(如交通金融、能源金融、房地產金融等)有所不同,其主要特徵就是擁有以文化資源為基礎形成的金融工具及市場,而文化資源主要是無形資產和版權。無論金融機構和資本以何種方式參與文化產業,離開了無形資產和版權,文化金融便不具有典型性。所以,從邏輯上,文化金融的產業重心應是內容產業,自從國家推動文化金融發展以來,也一直將無形資產和版權在金融服務中的角色加以重點關注,並期望在此取得突破。如《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在“完善和落實文化經濟政策”中繼續提出要“探索開展無形資產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雖然內容產業文化金融的發展還不盡如人意,但畢竟已經取得不小的進步,一些圍繞版權、無形資產的金融產品也已開發出來了。在新時期,內容產業仍是文化金融服務的產業重心,必須加快推動文化金融中的無形資產評估與文化資源資本化,同時,還應結合文化產業特點,研究產業鏈價值發現問題,推動覆蓋供應鏈和產業鏈的產品體系。
但是,文化金融除了聚焦內容產業以外,還需重點關注其他文化創意融合性產業。一方面,無形資產和版權資產不僅存在於統計意義上的內容產業或文化產業,許多與文化產業融合度較高的產業都對無形資產和版權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如旅遊產業、體育產業等。另一方面,以無形資產和版權為核心、以其他資產形態為輔助的形式,為文化金融服務提供了更多的組合和參照(如軟硬資產組合),這是當下融合時代文化金融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機遇之一。文化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融合是大勢所趨,在國家機構改革中,新組建的文化和旅遊部整合了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兩個主管部門,文化產業與旅遊產業的融合進一步加快,為文化金融發展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
價值環節:產品生產(供給)與文化消費並重
文化生產是從創作、生產、流通、傳播到消費的一系列過程,是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與需求的不斷取得均衡的過程。發展文化金融可以為產業提供充足的資本,提升產品供給品質,但是,金融永遠都不是“無償”和義務的,需要發現價值環節才會產生參與的動力。多年來,供給端的生產、流通、傳播環節被認為是最主要的價值環節,是金融參與文化產業的最主要路徑。而從政策上看,文化金融發展十幾年來,政策要求服務的主要領域是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貿易。金融產品和服務只集中於生產、流通、傳播等環節,在文化生產的兩端(創作和消費)還較為薄弱,尤其是在消費端。
一個趨勢是,發展文化金融需要同時直接關注文化消費,文化產品的生產或供給問題一定要和文化消費結合起來。新時代最重要的特徵是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而文化產品一定要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消費的重要性在新時期顯得更加明顯。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居民消費水準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在文化消費上仍然存在巨大的缺口。2016年以來,政府一直大力推動文化消費,文化部、財政部開展了文化消費試點城市創建工作,主要內容是擴大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推進惠民便民措施、提高文化消費便捷度、促進文旅體商融合發展等。目前,全國範圍內共有45個城市確定為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
我國政府在金融如何支持文化消費方面雖然著墨不多,但很多檔是有定調的,如2017年5月印發的《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在“完善和落實文化經濟政策”中特別提出了“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所以,在新的時期,金融和資本除了支持文化生產的生產、流通、傳播等環節外,還需關注消費環節,而且對於文化金融服務機構來說,文化消費必將成為重要的價值發現領域。
(金巍,現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與發展研究院文化金融研究所所長。)